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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12-114年度大專校院學生健康資訊系統維運及健康資料分析計畫」

教育部「112-114年度大專校院學生健康資訊系統維運及健康資料分析計畫」

有關教育部「112-114年度大專校院學生健康資訊系統維運及健康資料分析計畫」,本校111學年度 個人資料保護政策聲明【網路公告版】 教育部訂有「112-114年度大專校院學生健康資訊系統維運及健康資料分析」計畫, 其目標乃為建立全國大專校院學生之健康狀況與健康行為監測系統並進行資料分 析、建立大專校院學生健康自主管理之機制,以作為學校健康管理、健康促進以及 政府政策分析與擬訂之依據。本校將提供111學年度經加密而無法辨識個人的學生 層級健康檢查、生活型態及自我健康評估相關資料給予教育部以及計畫執行單位國 立臺灣師範大學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由該校透過其所建置大專校院學生健康 資訊系統進行資料分析,除確保本校學生健康檢查相關資料之安全與品質外,並提 升學校衛生相關工作之效能。

一、法規依據: (一)依《學校衛生法》第8條規定,學校應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辦理學生 健康檢查;必要時,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臨時健康檢查或特定疾病檢查。 (二)依《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將學生健康檢查及矯治 結果,依規定格式予以記錄,並建檔、統計。 (三)本校及教育部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5條、第16 條、第19條、第20條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及告知等規定辦理。

二、蒐集、處理、利用及目的內外使用: (一)本校依《學校衛生法》第8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8條、第9條、第 15條、第19條,參與上述教育部計畫,於特定目的內蒐集及利用相關資料: 1. 一般個人資料:依《學校衛生法》第8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或第 19條之特定目的規定辦理。 2. 特種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8條、第9條之規定辦理蒐 集、處理、利用及告知事宜。 (二)教育部基於公共利益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需要、依據《學校衛生法》之旨趣 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及第9條第2項 第4款,而蒐集及主張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 一般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或第20條之特定目的外利用規 定辦理。 2. 特種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8條、第9條之規定辦理蒐 集、處理、利用及告知事宜。 三、健檢資料之類別說明: (一)本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8條第1項與 其施行細則第10條第1款有關法定職務之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上述學生健 康個資;其中包括但並不限於:依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民國101 年10年01日施行)之特定目的:○一二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六四保健醫療 服務、○七二政令宣導、○七三政府資訊公開、檔案管理及應用、一○九教育 或訓練行政、一五六衛生行政、一五七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一五九學術研 究,而蒐集、處理及利用識別類之C○○一辨識個人者;特徵類之C○一一 個人資料保護政策聲明 教育部「112-114年度大專校院學生健康資訊系統維運及健康資料分析計畫」 有關教育部「112-114年度大專校院學生健康資訊系統維運及健康資料分析計畫」,本校109學年度 個人資料保護政策聲明【網路公告版】 個人描述、C○一二身體描述、C○一三習慣、C○一四個性;健康與其他類 之C一一一健康紀錄…等等。 (二)本校擬提供之資料詳細內容如附件,其中,學生基本資料僅提供下列欄位予教 育部:學校代號、學生學制別、出生年份、出生月份、血型、性別及戶籍縣 市。教育部針對以上之去識別化之特種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 第1項第2款、第4款及第5款規定辦理,一般個人資料依據同法第16條及第20條 辦理。 四、健檢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本校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及第2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2條,本校 依教育部之建議,遵循標準作業流程進行學生層級資料加密之工作,上傳至教 育部建置之「大專校院教職員工生健康雲端管理系統」,並僅提供教育部及國 立臺灣師範大學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進行資料分析。後續所進行之資料統 計分析,不會以個人資料的方式呈現。 (二)教育部之計畫存續期間內,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皆限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對 象限於學生、職權人員與獲授權人員。 (三)教育部將運用上述資料進行政策分析,分析時將不會以個人的資料呈現,而是 以全國或依性別、年齡分層、學校公私立別、學校地理區域別、學生戶籍縣 市、學生學制,以及教育部因政策需求而需進行分析之健康檢查及生活型態項 目方式呈現。資訊流通仍具有風險;如本政策聲明所示,本計畫對於當事人資 料已盡安全維護義務,在此敘明。 五、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本項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 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告知。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之規定,當事人於就其個人資料可行使之權利包 括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 或利用,以及請求刪除。另學生若不願意將上述統計資料提供給教育部,則可 告知本校相關單位,且將不會影響其權益。 六、公告聲明:本校依據教育部建議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1、2、4 款與第2項、第8條、第9條第2項第4款,就上述之目的外利用,參照《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5條誠信原則及比例原則之旨趣,將上述相關資料公告於本校健康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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